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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发生泄漏 安全事故谁来担责 案例快递625

时间:2024-03-11 来源:江南全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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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意义重大。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和实施,但对于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在责任尚不能通过鉴定评估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会怎样裁判呢?

  甲公司与乙公司曾签有一份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液氨储罐供气装置1套,同时,乙公司为甲公司持续供应液氨产品。某日,乙公司如常为甲公司提供液氨并装满储罐,但当晚8时左右,甲公司液氨罐区发生液氨泄露事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次日,安监部门责令甲公司立马停止使用该液氨罐区,并清除储罐内的所有液氨。后甲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即建造小氨气站,产生实际损失共计4万元。

  其后,甲乙两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对事故责任及款项结算未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先行诉来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液氨货款及设备租赁费用共计5.4万元,甲公司立即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

  为明确事故责任,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液氨泄漏事故原因进行检验确定。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该项目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出液氨泄漏事故的原因,故终止了鉴定。

  至此,依托检验判定的结论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承担已为不能。这时,就需要法官进行责任判断并划分责任比例。

  法院经审议认为,鉴定机构虽未就液氨泄漏事故原因作出具体认定,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未完全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确为事实,双方均存在过错。

  液氨属于危险物品,乙公司作为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筑设计企业,甲公司作为实施工程单位、安全评价的责任者,均未能提供上述关键的记录技术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另外,在供气装置现场未发现储罐、供气装置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点检记录表内容不全面等,则说明双方既未妥善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义务,也未约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义务。

  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由出租人乙公司负主要责任,由承租人甲公司负次要责任,并据此作出本反诉裁判,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其次,单位应该保存关键的记录技术文件,维持现场实物现状,不应为避免处罚而隐瞒或者破坏,而应积极向安监部门汇报,由安监部门现场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这样一方面能够固定损失赔偿的证据,另一方面便于查清事故发生原因。

  最后,无论设计单位、建筑设计企业或实施工程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体系、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体系,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把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点管控明确到人、责任到人、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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