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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参考!查办无证无照经营案件中取缔的理解及操作

时间:2024-03-18 来源:医用液态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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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0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中,接到辖区内有家无证充装气体黑窝点的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监控,当即查获正在对气瓶进行充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站经营者王某对无证充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经现场检查,该充装站内有3台充气罐车和1台卧式液氧储罐,相关设施极其简陋,气瓶堆放杂乱。王某提供不出任何该站的充装手续及设备相关有效检验报告、证书。经调查,该充装站至今还没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长期以来无证向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销售气体。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王某彻底关闭充装站、拆除充装气体招牌、移走充装设备,并对其作出了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是常见的特定种类设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此类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必须严肃查处。本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查,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切实采取了责令关闭充装站、拆除充装气体招牌、移走充装设备等取缔措施,并对王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该局通过采取得力措施,不仅查处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消除了安全风险隐患,执法效果明显。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应当依法经过许可方可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实务操作要点:

  一、准确理解“取缔”的法律涵义。“取缔”,从字面意思来讲是连根去掉;从实际意义来讲是明令取消或禁止;从法律涵义来讲是一种法定的处罚类型,和警告、罚款等其它行政处罚种类一样,实施和执行须有具体的实体法依据。拿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者气瓶充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来讲,“取缔”的实施依据是《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具体内容是:“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予以取缔”,是法律规定的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在处罚决定书中的表述应引用法律原文,即:对当事人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行为“依法予以取缔”,而不能自创法律规定,表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等。本案某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的处罚决定有“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违法行为”的表述,符合法律规范。

  对“取缔”的理解,可以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六条关于取缔问题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二、认真做好“取缔”的实务操作。“取缔”到底如何操作,在执法中具体如何“取缔”,这是许多执法人员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也是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其实,“取缔”是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具体如何“取缔”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应当在执行环节解决,而不应该在处罚决定中做任何变通。市场监管部门执行取缔处罚决定时,可依照《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查封扣押相关合同、票据、帐簿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经营场所等。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取缔决定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取缔”是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任意改变;“取缔”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无照经营的一种处罚方式,必须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表述;“取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者执行方式,可以通过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来实现。

  三、系统了解“取缔”的法律规定。纵观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取缔主要针对较为重大或较为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普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一般不作出取缔的规定。目前,市场监管执法中涉及取缔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拍卖法》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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