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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h1>

时间:2024-06-26 来源:新闻中心

  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重庆碳市场纳入标准的公告》(渝环〔2023〕55号),自2021年度起,重庆碳市场纳入标准调整为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公司。其中,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不纳入,但含自备电厂的非电企业扣除发电部分后纳入。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0182020年度任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工业公司作为重庆市2021、2022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共308家(附件1),涉及水泥、钢铁、电解铝等17个行业。

  2021和2022年度配额总量等于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总量和年度政府预留配额之和,其中政府年度预留配额为年度配额总量的5%。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和给定的各类基准值,和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的实际产量或排放量,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对所有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进行加总,即得到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总量。政府年度预留配额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总量确定,大多数都用在市场调节,未使用的政府储备配额将于2022年度履约期截止时予以注销。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由各生产线/生产工序配额量加总得到。根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生产特点和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按“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优先顺序适用配额分配方法,特殊情形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详细情况如下:

  水泥行业熟料生产工序、电解铝生产工序之外的其他生产线/生产工序中,产品不超过两种,且每种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且碳排放边界清晰,产品碳排放强度可计算且有可比性的,采用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

  不满足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的其他生产线/生产工序,采用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分配配额。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相应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和页岩气开采行业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水泥熟料生产和电解铝生产新建项目投产满一个年度前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其他新建项目投产满两个年度前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历史基准年度有两个及以上年度年累计停产天数大于或等于183天的企业,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配额根据本方案一次性核定,并通过重庆市碳排放业务管理系统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无异议后免费发放给各重点排放单位。同时,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按2022年度配额的70%核算,一并免费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作情况,决定是不是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依据本方案和市生态环境局配额核定结果,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展配额发放工作。

  (二)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可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重庆“碳惠通”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QCER)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减排量进行配额清缴,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抵消1吨配额。其中,使用的减排量不允许超出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8%,且产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减排量比例不能低于减排量使用总量的80%,产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的减排量比例不高于减排量使用总量的10%;使用的CCER、CQCER和其他减排量均应由非水电类项目产生。

  (三)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配额缺口(经核查年度排放量与年度配额差值)大于经核查年度排放量的20%(或20万吨)的,则其年度应分配配额量等于经核查年度排放量的80%(或经核查年度排放量减去20万吨)。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配额缺口(经核查年度排放量与年度配额差值)大于经核查年度排放量的10%的,其年度配额缺口超出10%的部分,均可使用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完成配额清缴。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四)市场主体持有的有偿取得的配额,以及历史结余的政府储备配额,一次性等额结转。重点排放单位在20132020年无偿取得且未在市场中交易过的配额,不得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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