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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杭州首例→

时间:2024-01-13 来源: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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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某危险作业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杭州市首例以危险作业罪被起诉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5年起在杭州市萧山区开设了某气体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化学品气体,包括氩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气体。2019年底,余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萧山义桥镇某公司南侧设立了一简易钢棚仓库,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气体。

  2021年3月8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简易钢棚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能条件,并当场查获二氧化碳34瓶、氧气72瓶、乙炔1瓶、二氧化碳加氩气16瓶、氩气14瓶、氮气39瓶。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

  据余某某交代,该仓库日常存储上述危险化学品气体的数量在二、三十瓶左右,仓库没有避雷设施等装置,只有几个简单的灭火器作为安全设施,不同的气体之间也仅用一块简易夹板相隔。而作为该仓库日常管理人员的余某某仅小学文化,且从未接受过相关危险物品处置的培训。

  经现场查看,该仓库紧邻一公司厂区宿舍楼,楼内居住人员约18人,仓库距离厂区车间和办公楼距离仅约10米。

  经审查,余某某经营的公司所存储危化品的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性能条件不具备,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具有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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