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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通关指南

时间:2024-01-23 来源: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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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我们的注册地址在锦城海关辖区,但是实验室在天府新区海关辖区,后续监管应该联系哪个海关?

  问题3:我们进口了一批高风险特殊物品,暂时不使用,可以先放在其它地方,需要用的时候运送到我们公司,再联系海关进行后续监管吗?

  特殊物品是指通过货物、旅客携带或邮递出入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此类物品具有价值高、风险高、冷链运输,以及对通关速度要求高等特点。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细则》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依法对特殊物品实施监管。特殊物品的出入境可分为三步: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

  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单位(人)首次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前,应登录“互联网+海关”政务平台做账号注册,特殊物品单位注册后应在“海关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属地海关对辖区内备案企业的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并进行结果登记。结果登记合格后,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如果属于首次申请特殊物品检疫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我们也称之为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备案。

  a.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的全部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b.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另: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出入境特殊物品分为A、B、C、D四级,A、B级为高风险特殊物品,需实施后续监管。其中,A级《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仅能使用一次,不能分次核销;B、C、D三级《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进境申报: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

  出境申报: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

  现场查验:所在地海关/口岸海关对命中查验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主要内容有: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运输储存条件、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商等项目是否与《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内容相符;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有没有符合有关要求的生物危险品标识。

  注意:入境口岸查验现场不具备查验特殊物品所需安全防护条件的,应当将特殊物品运送到符合生物安全等级条件的指定场所实施查验。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理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

  注意:后续监管不合格的特殊物品,由海关撤回《特殊物品审批单》,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答案1:根据成都海关2020年第9号公告《对下属部分驻蓉隶属海关业务管辖范围做调整》规定,应该联系使用地所在海关进行后续监管。

  答案3: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理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且存放、使用地点必须与审批单上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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