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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一企业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被立案查处

时间:2024-03-29 来源: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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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3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沙镇某石材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液氧罐间和液化气汇流排间无岗位风险告知卡、无安全标志、无风险点编号且未落实管理责任人。

  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根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这是自9月1日新安法正式施行以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对企业因违反该法新增的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办理的首起案件。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有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依规定报告的。

  旨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最终靠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等,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其中,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严重性的组合。由于生产技术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趋势,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生产活动中各系统、各环节有几率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1.要全方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要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3.要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相对有效管控。

  4.要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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