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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必知的煤矿救护

时间:2023-11-29 来源: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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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2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493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第494条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495条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第496条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第497条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498条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

  第499条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第500条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第501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拥有相对应的煤矿专业相关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502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503条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矿山救护队员一定要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矿山救护队员。

  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一定要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救护队员。

  第504条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第505条矿山救护队及其指战员的最低技术装备应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规定。

  救护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验测试仪器、仪表,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506条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按时进行检查维护;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定期保养维护,保持战备状态。

  氧气呼吸器连续3个月没用的,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氢氧化钙及氧气,必须按规定进行化验。氧气纯度不能低于98%,其他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每季度化验1次,确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间。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氢氧化钙和氧气。氧气瓶一定要符合国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一定要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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