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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时间:2023-12-10 来源: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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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安全生产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

  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5)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能延续,但不允许超出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1.进行法制审核; 2.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做复核; 4.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能延续,但不允许超出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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