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时间:2024-08-03 来源:新版江南app登录/液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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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各类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由于某种不安全因素引发的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中毒或泄漏等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了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性质很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或超出县(区)、市人民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汉中电信局、市供电局、事故单位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市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库成员担任。

  第十条市指挥中心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指挥中心总指挥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具体的救援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二)及时向市指挥中心报告现场人员受伤或死亡、经济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四)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验证、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危害程度;

  (五)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一)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本预案第七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先启动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建市危险化学品专家组,发生意外事故时,组织调动有关专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

  (三)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警戒方案;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方案;负责制定交通管制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撤离和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灭灾和事故后的洗消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通畅通无阻。

  (四)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护方案,确定定点救护医院,确定事故现场医务人员的调配、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的配备,以及现场组织救护和伤员转移。

  (五)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监测和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通过监测,确定污染物,分析环境污染程度,划定环境污染范围,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信息。提出控制措施和污染治理方案,指导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遗留物的处置,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及事故对人体、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会产生的危害,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六)市质监局:负责制定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方案,提出对事故现场相关特定种类设备的处置措施。

  (七)市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确保迅速、及时运送抢险人员、疏散撤离人员和抢险物资。

  (八)市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服务应急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九)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方案,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十)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方案,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并组织相关媒体刊发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和对内对外宣传。

  (十一)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配方案。建立健全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配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及时调运急需物资,确保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方案,确保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十三)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和大型建筑实施抢险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和操作手,随时投入救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十四)市供电局:负责制定事故现场的供电和用电应急方案,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回到正常状态供电,保护事故应急救援用电安全。

  (十五)汉中电信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方案,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十六)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方案,确保救援有序进行。

  (十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抚恤保障方案,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市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权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必要时,有权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

  第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要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及时调度。

  第十九条市、县(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定期组织所属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积极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适时组织职工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本单位周边居民做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同时立即向当地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监管局报告或向县公安局报警(报警电线)。报告或报警的内容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公司名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泄漏等)、周边情况、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第二十二条

  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县(区)安全监管局或县公安局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或报警后,立即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局或市公安局,并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破坏程度大小立即决定启动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级预案,控制灾情,防止事故蔓延。第二十三条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破坏程度达到本预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第二十四条

  事故单位一定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应做好标志或拍照、摄像、绘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第五章

  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预案第二十三条的请求后,根据事故性质及预案启动的条件,由市指挥中心总指挥会同副总指挥紧急商定后,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并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长。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市指挥中心的指令,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扯皮。第二十六条

  指挥长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性质与程度,迅速组建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指挥长的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原则上工作组组成如下,指挥长可根据真实的情况作调整。(一)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二)现场抢险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三)警戒疏散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

  (四)技术保障组:负责技术上的支持,方案咨询。由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

  (七)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事故单位和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组成。

  (八)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广电局组成。

  (九)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安全监管局组成。

  指挥长应及时向市指挥中心汇报事故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接受市指挥中心指令。第六章

  救援行动完成后,按照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应做好事故现场的清洁与清理、人员清点与撤离、警戒解除等工作,消除危害因素。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有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旁边的环境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第三十条

  当地政府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赔偿工作。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完成后,经指挥长提议,市指挥中心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七章

  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实行分组制,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发生伤亡。第三十五条

  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进行紧急救治,避免危重伤员错过抢救时机;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物,防止继发性危害。第三十六条

  组织事故区群众撤离时,指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向上风向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并尽快除去污染衣物。第三十七条

  担任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中心后,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分工、联系方式变更时,相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即市安全监管局)。第三十九条

  主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履行总指挥职责时,由市长临时指定其它副市长代行其责,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行政副职代行其责。第四十条

  市指挥中心及县(区)政府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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