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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9起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岳阳一企业被罚33万元

时间:2023-11-03 来源: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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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严厉的手段、最顽强的干劲,强化“打非治违”,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现从各地8月份推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9起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推动全省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强大声势,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接群众举报,7月20日,渌口区应急局联合区公安分局、淦田镇人民政府对淦田镇华石村华石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民房内查获大量疑似硝酸钡、高氯酸钾、“亮珠”等用于制作烟花爆竹危险性原材料,以及用来生产烟花爆竹的设备和烟花爆竹成品。经查,该民房系刘某亮自建房,刘某亮未取得《烟花爆竹公司制作许可证》,伙同陈某聚、刘某平、刘某运、肖某青、陈某清、刘某其、文某南等人,利用其私宅雇佣人员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7月21日,渌口区应急局对刘某亮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刘某亮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所位于自建房内,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现场简陋,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7月21日,渌口区应急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当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对刘某亮等人以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刘某亮等8人已被刑事拘留。

  渌口区应急局依据《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3.5万元奖励。

  接群众举报,8月3日,湘潭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易俗河镇高岭村宽塘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自建房内查获工业高氯酸钾310.5kg、对苯二甲酸氢钾225kg、工业硫磺214.9kg、引线kg等原材料和引线作业设备一台。经查,黎某湘、周某华未取得《烟花爆竹公司制作许可证》,2023年7月以6000元租用该场所,雇佣人员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现场查获物品抽样,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设备予以查封扣押。8月10日,湘潭县应急局对黎某湘、周某华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黎某湘、周某华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且现场查获半成品中含有混合药、烟火药和引线,具有极强的燃烧爆炸性。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8月11日,湘潭县应急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至湘潭县公安局。8月16日,湘潭县公安局对黎某湘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黎某湘已被刑事拘留。

  湘潭县应急局依据《湘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0.5万元奖励。

  接群众举报,8月13日,衡东县应急局会同县公安局、高湖镇政府对衡东县高湖镇西村四组一民房进行安全检查,查获烟花爆竹生产设备、原材料与半成品。经查,该民房内的烟花爆竹生产设备、原材料与半成品系肖某平等所有,肖某平等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自8月1日起,雇佣人员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已生产黑色半成品爆竹(未封口)3114盘、黑色半成品爆竹(已封口)140包,储存黑色塑料外壳64袋、家家乐珍珠岩粉35包、恒强复合铝银粉3包、藏青浏河工业高氯酸钾17包、工业硫磺3包、对苯二甲酸氯钾10包、引线包等。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马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与半成品予以查封扣押。8月13日,衡东县应急局对肖某平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肖某平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所位于自建房内,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现场简陋,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8月14日,衡东县应急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衡东县公安局。同日,衡东县公安局对肖某平等人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立案侦查。

  衡东县应急局依据《衡东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0.5万元奖励。

  6 月 16 日,岳阳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黄金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摇钱坡金矿、白荆金矿两个生产系统的中段平面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避灾线路图等图纸未及时来更新,与井下现状存在多处不符;摇钱坡金矿、白荆金矿两个生产系统井下主要巷道的部分区域使用木支护;白荆金矿 3 号斜井卷扬机的深度指示器失效,未及时采取停用措施,带病运行;摇钱坡金矿回风井作为安全出口而不畅通;白荆金矿主风机的备用电机不能顺利达到风机位置等5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7 月 5 日,岳阳市应急局对湖南黄金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黄金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岳阳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湖南黄金某矿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处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朱某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生产副经理赵某宁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月5日,永兴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永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1161m-220m 水平运输巷南掘进工作面早班进行爆破作业时,当班瓦检员曹某勇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进行爆破之后,未进行甲烷浓度检查,就允许作业人员到该工作面进行煤矸石清理作业。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未执行“一炮三检”瓦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该作业面作业。6月9日,永兴县应急局对永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未执行瓦检“一炮三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永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未执行“一炮三检”瓦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兴县应急局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处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许某兵处5万元的行政处罚;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以及矿长孙某亮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023年3月30日,涟源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煤业有限公司杨梅山煤矿执法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360m南大巷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未设置风筒传感器;1133(北)采煤工作面局部空顶、未及时加强支护、空顶作业等6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梁放顶煤开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该工作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4月3日,涟源市应急局对某煤业有限公司杨梅山煤矿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涟源市某煤业有限公司杨梅山煤矿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涟源市应急局责令涟源市某煤矿停产整顿,处5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矿长扶某初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涟源市某煤业有限公司杨梅山煤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以及矿长扶某初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接群众举报,7 月 12 日,通道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溪口镇大塘口村寨脚组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一辆挖掘机正在红砂砾岩复绿后的边坡进行作业,且边坡右侧有明显新开挖痕迹。经查,原怀通高速公路施工产生红砂砾岩废料堆积在龙某明的自有农田里,并予以补偿复绿。通道县某沙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2017年起沙场经营业主蒋某荣支付给龙某明1万元后,对已复绿的红砂砾岩进行非法开采,已非法开采红砂砾岩265车4452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非法作业。7月18日,通道县应急局对某沙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通道县某沙场未经许可擅自进行非法采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通道县应急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道县应急局依据《通道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1.5万元奖励。

  接群众举报,7月24日,望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用于宣传液氧产品的名片一盒、液氧销售单27张。经查,湖南某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生产厂区内设置一个30吨的液氧储罐,自3月30日起,先后5次从湖南湘钢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购入危险化学品(液氧)133.73吨并储存于液氧储罐中。储罐储存危险化学品(液氧)除供公司使用外,还以240元/罐(175升)、270元/罐(195升)的价格进行非法销售营利,已销售液氧9.2吨,非法所得11130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液氧)予以查封扣押。7月26日,望城区应急局对湖南某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液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湖南某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望城区应急局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该公司违法来得到的11130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望城区应急局依据《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1.5万元奖励。

  2023年7月20日,龙山县应急局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兴隆街道明星社区内209国道旁一废弃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固体醇基燃料1599件(龙凤水晶固体燃料 530 件、荆楚迪凯固体燃料 210 件、火树银花固体燃料 39 件、未包装的固体燃料 820 件),计1.5吨。经查,该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系龙山县洗洛镇联盟村康某爱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甲醇含量82.5%,其闪点(闭口)≤13.4℃ 。康某爱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6月先后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迪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40吨,储存在租用仓库内,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当地杂货店、餐饮店进行非法销售营利,已销售38.5吨,涉及金额19.25万元。同时查明,2023年5月30日,康某爱因委托别人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被澧县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目前仍处于取保候审期。2023年6月18日,康某爱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某能源有限公司购买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6650件(4吨)进行非法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康某爱立马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对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固体醇燃料)予以查封扣押。7月25日,龙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康某爱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康某爱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固体醇基燃料),涉嫌危险作业罪。康某爱未经过专业方面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租用的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能条件,且仓库紧挨209国道,周边还有民房、石牌加工厂、烟花爆竹零售店等,存在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8月21日,龙山县应急局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查封扣押物品移送至龙山县公安局。8月23日,龙山县公安局对康某爱以涉嫌危险作业案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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